博士有看法——从艺术家与代理商的”离婚案”说起

近日,新浪微博上一篇名为《基弗画展,带来我的伤痛——广州画院女画家揭露跨国诈骗机构》的文章在网络广为传阅,截止编者发稿时,相关文章阅读量约68万人次。微博作者在文中写道:“运作基弗展览的德国x 艺术公司,不仅骗取我27 张油画作品,还要求我赔偿153812.5 欧元,计人民币近110 万元,否则将在德国提出对我的仲裁!”

这位广州画院女画家的遭遇并非个案,艺术市场确实存在着诸多乱象。我们邀请了中央美院、中国美院、清华美院、中国艺术研究院的几位博士和国际交流、法制相关学者就此问题进行讨论,且看他们如何说。

哈维·韦斯特 艺术史学家、原西雅图美术馆馆长

艺术市场不仅有投机

有中国朋友认为艺术家与画廊是共同经营的一种特殊知识产品,期待建立起一种超越利益的友谊,我认为经销商与艺术家之间的友谊关系,可能会发生,但是,最先和最重要的,还是商业关系。

有些朋友希望画廊寄予社会责任,这实际上混淆了美术馆与画廊两者的职能。美术馆不是买卖艺术家作品的商业机构。公共艺术博物馆的目的是策划展览概念,建立艺术社区为收藏家和公共教育发展服务。而画廊则是纯粹的商业性和功能性,它与当代的艺术家之间的关系就是购买和出售的关系。

总有同行朋友告诉我,中国艺术品的商业现状是没有收藏,只有投机。而正是投机导致了很多问题。但在我看来,在中国你得适用中国做法,在美国你就按照美国的方式办。

中国人和美国人这种对艺术非常不同的价值体系,很难在短时间内变化。除非中国人在什么时候发现艺术对于生活是重要的。这种情况在一段时间内无法改变。

我还发现中国的艺术品交易,常常用面积来计算价格。价格按画面的每平方、每英寸计算,这样是不合理的。简单地讲,比如当艺术家画了一张画后,此画对于放置它的空间来说太大的话,而画布尺寸成为判断价格标准时,此画的价值就贬值了,因为它无法被人观看和享受。

孔昊 青年法学家、法制专栏作家

艺术家需要相应的法律意识

首先,了解一些基本法律常识并不要求艺术家费心钻研法律体系。现代社会法律是高度专业化的,比如与艺术家关系比较紧密的著作权法,其具体规定就相当纷繁复杂。实际上社会中绝大多数非法律专业人士基本上不大可能完全依靠自己的力量来捍卫权利。所以,呼吁艺术家要有权利意识并非要求艺术家本人对法律事务事必躬亲,专业的事情交给专业的人去做。

其次,艺术家总是需要签订艺术品代理合同,对于合同争议解决方式也需要心中有数。这一点艺术家往往很容易忽视。艺术家也需要具备一定的证据意识,这一点特别关键,主要依靠艺术家自己注意,甚至有时候律师都帮不上忙。所以,艺术家在进行交付作品这类重要活动时,一定要注意保存证据,即使怯于情面不好要求对方出具收据,也可以邀请朋友在场做个见证,或者通过录音录像留存当时情景。证据是主张法律权利的基础,而这个基础需要艺术家自己在平时未雨绸缪地加以累积,好在这也并不困难。

最后需要强调的是艺术家在面对艺术品市场时要保持平稳的心态。与其它任何类型的诈骗一样,骗子们的手法是通过制造特定时刻的信息不对称,以虚构的利益为诱饵让艺术家上当。当然,只要艺术家有静气、不浮躁,坚守艺术追求、合理预期市场收益,再辅之以一定的法律意识,骗子们就很难得手。

任贤义 山东大学艺术学院副教授、博士

珍惜合适的艺术交流产品

在此次的女艺术家涉嫌被骗的事件中,我惊奇地发现,其涉及到的作品尽是一些表现性的油画。这在写实趣味一统江山的中国油画市场并不多见,涉事的“国际”艺术机构,显然发现了其中的商机,无论是一开始就设局,还是中途起意,应该都是对其画作在两国文化或者商业交流上的价值产生了兴趣。

事实上,中西方交流的日趋频繁并不使双方的理解程度明显加深。西方人对中国绘画的理解还普遍停留在社会主义现实主义的时代,油画更是难以构成双方有效的交流媒介。盖因油画本身就是舶来于西方,我们的油画从发展历程而言与西方一直从属着师生的关系。所以,在我看来,合适的交流产品委实难找,该女画家的作品能够对交流国的绘画传统有一定理解,那么此交流说是有意义委实不为过。这家艺术机构如果是为求短时利益而做出不合理行为,实在不值当。

方辉 中国艺术研究院博士

艺术家和代理机构间必须价值认同

艺术家的作品是一种特殊的商品,它本质上是一种精神产品,它是用来满足人们对审美的需要,它的实物形式是艺术品,也可以说是一种知识产品。代理机构的任务是实现艺术品的商业价值,或者说是物质方面的价值,所以它首先必须对艺术品的创造者艺术家进行精神价值方面的研究和认同,这就自然体现为代理机构对艺术家艺术风格的推广和延伸,进而产生商业价值。也就是说,艺术家和代理机构间应该有一种更深层的精神交流和价值趋同,然后才可以实现机构对艺术家的正确推广。以前的代理机构往往出于短期的、纯粹的商业目的与艺术家合作,所以造成了艺术家艺术价值和商业价值之间的落差,这当然对艺术家成长不利,对艺术代理机构发展也是不利的。

其实,真正的艺术作品的价格,不是艺术家认定的,也不是代理机构认定的,而是特定条件下的艺术市场所认定的。所以,进入市场前的艺术品,最好已经是艺术家和代理机构共同认可的作品了!这就需要艺术家要谨慎寻找理想的合作伙伴,代理机构也要认真选择既能有长远商业利益的艺术家,又能真正为其负责的艺术家,这样才能实现双方的长久互赢。

伯一 中央美术学院博士

艺术家应具备管理自己专业的能力

走出艺术院校,准艺术家们会面临身份的转变。“青年艺术家”会马上面对更为集中的职业问题或者市场问题。

在一个越来越开放的社会环境下,一名优秀的毕业生除了专业本身的造诣之外,也应该具有“管理”自己专业的能力。面对当下艺术市场发展过程中出现的种种矛盾,青年艺术家在法学、艺术管理等相关技能领域中的知识匮乏似乎成了当下艺术教育中的又一断点。

2015年中央美院新成立艺术管理与教育学院,是顺应学科和专业发展、开启战略发展的新举措。以期通过专业的综合性交叉性调整,让毕业生社会适应性问题有所改观。其实与艺术专业相关的法学、管理学、经济学等多学科课程,也可以作为每一个立志成为当代艺术家的青年学生的常识课。他的辐射面可以到达各个门类的专业教育之中。

新的社会环境和不断发展的艺术市场,对艺术家综合能力不断提出新的要求,除了在专业领域上的自我完善之外,艺术家们在学生阶段就关于与社会的交往、基本的经济学、法学常识等课题也应该做为时下学习中的重要课程。

吴品翰 清华大学美术学院绘画系博士

艺术价值不能为资本左右

很多的藏家与画廊主对商品和艺术品的价值认识只有单一概念,在中国现实情况下,很少藏家和艺术机构能真正地为一个青年艺术家去开拓市场和提供有效的发展支持,任其艺术家自身经过艰苦卓绝的奋斗努力,然后看准时机,利用艺术家的单纯获得他们设想的操纵和利益。如此反过来,很多画家为追求经济利益,模仿名家、迎和市场、追逐流行,而不是用思想、用技术、用观念、去研究性地创作作品,这对艺术的发展只有伤害。所以有人说,中国艺术品的商业现状是没有收藏,只有投机,而正是投机导致了很多问题。

在某些程度上讲,商业化导致了人们在思考艺术本身价值上有所偏失。更何况不规范的商业行为大量存在,劣币驱逐良币,恶化我们的艺术环境。艺术圈子里普遍的操作是资本在后面进行艺术品的买进卖出。这些商业活动与画家没有关系,画家只不过是经济链条上的一个小环节。艺术品价格的波动,也正是因为市场背后的资本的手在操作,而不是艺术家作品的质量在影响市场,值得深思和注意。

邓灿 中国艺术研究院博士

契约精神才是立身之本

画家与画廊的合作有长期和短期之分,长期合作应该是共同成长的,画廊根据画家自身的艺术特点和市场的情况给予建议,从而引导画家的创作走向良性发展,画家创作的作品赢得大众的喜爱,销售给藏家为画廊产生利润并扩大画廊的影响力。短期合作也应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最好能在合同中予以确认,这是较为理想的状况。但现实中画家与画廊的合作很多是“一次性”的。尤其是在艺术市场的繁荣期,很多画家和画廊抱着“捞一笔就撤”的心态,都想多占便宜,互相缺乏信任,造成了市场的种种乱象。加上中国社会人情对书画圈的影响,法律意识淡薄,很多关键问题由于碍于“面子”而模糊处理,给不怀好意的人留下了钻空子的机会。

画家与画廊之间是商业合作的关系,作为商家的画廊以赢利为目标无可厚非,但唯利是图、没有底线的商家是不会赢得市场的。须知,无论是画家还是画廊,要想有长足的发展,口碑是扩大影响力的重要法宝。诚信、守规矩,讲求契约精神,才是立身之本,相信随着艺术市场的不断洗牌,逐渐剔除无良商家,画家与画廊的合作走向规范,双方会增加信任,从而更好地合作。

李鹏 中国美术学院博士

行业协会应该有所担当

骗画古已有之,于今尤猖。东晋时,大将恒玄性贪,窃取顾恺之寄存一箱画作。虽有强权,恒玄仍不拆封条,只偷拆取箱子后面的背板,将画悄然拿走。法制社会,理应以法律为准绳,而由女画家的讲述可以判断,艺术家却面临法律上的逻辑困境。从以往的一些艺术家官司来看,也常常出现一个共同特征,那就是主要证据的缺失。艺术从业者普遍缺乏法律意识。说白了,中国的艺术市场还是在以人际关系为运作基础,失范的状况当然会随时发生,见怪不怪。

所以在缺乏行业监管的艺术市场上,人的行为没有约束,一旦出现问题,都是遇人不淑!在制度不健全的过渡期,行业协会应该有所担当!

实际上,一个良性发展的艺术市场至少要明确三方面的权利义务。艺术家和画廊经营者的权利义务,艺术品消费者的权益。《民法通则》第九十四条规定了艺术家的主要权利:“公民、法人享有著作权(版权),依法有署名、发表、出版、获得报酬等权利。”艺术家权益包括精神权益和经济权益两个主要方面。涉及的基本问题有:艺术家精神权利(包括其创作权、发表权、收回作品权、作品归属权、保护作品完整权等方面);艺术家经济权利(包括奖励制度、稿费、艺术品售卖等)。虽然我国没有独立的艺术立法,但有关的立法也散布于民商法、经济法、刑法,也有其他相应的政策法规。

看来,画廊从业者和艺术家们都到了补法律课的时候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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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17年03月22日